情与法的碰撞:“拔管弑母”拷问生命的尊严

作者:未知 来源:《意林·作文素材》

  【适用话题】情与法 为与不为 亲情 安乐死 生命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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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0月31日,四川省眉山市57岁的朱素芬遭遇车祸后脑死亡,救活希望为零。11月2日,朱素芬儿子郑某某看着面目全非的母亲,不忍母亲受罪,他取下了呼吸管,呼吸机报警后护理人员要去接呼吸机,被家属阻止。朱素芬不久离世,目前包括她的两个子女在内的多名家属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已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此事经《华西都市报》深度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有人痛批朱素芬儿女“大逆不道”,有人则表示理解,“看着脑死亡,只用呼吸机维持生命的亲人,谁都纠结”;还有人呼吁“安乐死”立法。

  素材链接1 什么是脑死亡

  所谓脑死亡,就是指一个人的脑干遭受无法复原的伤害,导致脑干永久性完全丧失功能,以致呼吸功能不可逆丧失。随后,身体的其他器官和组织也会因为没有氧气供应,而逐渐丧失功能。脑死亡的病人一般救活希望为零。

  素材链接2 同类案例

  2009年,深圳的文裕章探望在医院昏迷的妻子胡菁时,将胡菁身上的呼吸管、血压监测管等医疗设备拔掉。护士与医生见状上前制止,文阻止医生救治,并说病人太痛苦了,要放弃治疗。

  素材链接3 国外如何对待脑死亡病人

  德国:根据德国现行法律,对于危重病患,无论情况多么严重,任何第三方包括医生和家人在内都无权决定其生死。但如果之前病患本人有“安乐死”的书面意愿或者是家属能够证明其有意愿,医生可以关掉呼吸机让其死亡;还有一种情况也能实行“安乐死”,如在绝症病患本人的要求下,医生为其注射一些缓解疼痛且会加快病患的死亡速度的药物,减少其所受的痛苦。

  澳大利亚:在过去几十年里,澳大利亚曾出现过许多不同的关于安乐死的规定,现在,安乐死依然是非法行为。根据澳大利亚现行的法律定义,脑死亡包括脑干死亡已经取代了心跳停止或呼吸停止被认为是死亡的标志,而对于在死亡前是否要放弃治疗,让病人有尊严地安乐死,在澳大利亚出现过政策上的来回变化。1995年6月,澳大利亚的北领地地区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个安乐死合法化的法案,但是这个法案实施了不到9个月的时间,就被澳大利亚参议院否决,从此安乐死重新在澳大利亚成为非法手段。至今为止,澳大利亚安乐死合法化的进程仍然是困难重重。

  日本:日本在1997年开始实施的器官移植法中规定,医学上判定的脑死亡就是人的死亡,明确了死亡的法律标准,日本没有安乐死,宣布了脑死亡即是死亡,就意味着可以停止救治,一般是在家属的同意下停止维持生命的措施,如果没有家属,医院可以做出决定。

  【考场仿真试题】结合“拔管弑母”这则材料,自选角度,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

  【范文片段示例】生命是平等的,不分贫富贵贱,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他人生命。四川省眉山市郑某某“拔管弑母”,于情,当不忍;于我国现行的法律下,难容。也许郑某某有千千万万的苦衷与无奈,但“人生在世,有所为,有所不为”,亲手结束母亲生命的行为,等待郑某某的不只是良心上和道德上的谴责,还有法律的制裁。